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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載逾30噸 每噸加罰5千

砂石車超載又超速,容易引發交通事故,令人深惡痛絕,昨天拒絕南投警方受檢的廖姓砂石車駕駛,由於嚴重超載近31公噸,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規定,超載逾30公噸,除了基本罰鍰1萬元,每公噸再加罰5000元,等於要罰16萬5000元。

南投縣警局交通隊表示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規定,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、總聯結重量者,處以汽車所有人罰鍰1萬元,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。

若車輛超載10公噸以下,就總超載部分每公噸加罰1000元;超載10至20公噸,每公噸加罰2000元;超載20至30公噸,每公噸加罰3000元;逾30公噸,每公噸加罰5000元,至於未滿1公噸者,均以1公噸計算。

交 通隊指出,廖姓駕駛的砂石車總重量不能超過35公噸,實際過磅為65.86公噸,超載30.86公噸,以31公噸計,基本罰鍰1萬元與加罰15萬5000 元,總計16萬5000元;至於變更車斗也違反第29條之1的規定,可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,2張的罰單總額就突破20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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