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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勝文遭槍擊,公布病歷即可解消疑慮嗎?

選舉雖已結束,但關於連勝文槍擊事件的疑雲仍持續,甚且已有網路連署要求台大醫院公布病歷及X光片,以消除各界疑慮。問題是,病歷果可由醫院單方為公布?即便能公布,是否真能消除疑慮?

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,對他人的病歷不得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又根據醫療法第72條,醫療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歷資訊,也不得洩 漏,若有違反,除可能遭受五萬到二十五萬元的罰鍰外,亦可能觸犯刑法第316條的職務洩密罪。此不得洩漏原則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,在得 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,例外得公開。不過就連勝文的病歷而言,由於事涉犯罪案件,即便得被害人同意,是否可為公布,恐又得回到偵查不公開的 問題上。

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,檢警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,這是因在偵查中,案件尚屬混沌不明的狀態,且可能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,過早的將偵查 細節曝光,可能使犯罪人可以有時間為逃亡、湮滅證據。不過偵查不公開非絕對,如犯人脫逃或不明,為使民眾加強警戒,防止被害,並尋求大眾協尋,而公布畫像 或照片等,亦屬不公開的例外。也因此,法務部即制訂有「檢察、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」以為偵查機關的準則,而依據其中第4點第1項 第1款,若現行犯已遭逮捕,並查證確為犯罪者,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,認有必要時,得對外公開。由於連勝文遭槍擊事件,不僅引發政治效應,更造成 各界疑慮,警政署未嘗不可依此規範為病歷的公布。

惟即便警政署為病歷公布,此作為果有意義?雖就臨床急救的醫師而言,其必須詳細紀錄彈道軌跡、創傷狀態、處理等過程,並保留重要的槍彈證據,以為 日後審判的依據,但醫師乃以救人為優先,故必須急速為創傷處理,關於還原真實並非其首要任務,而某些證據也可能在此過程中遭污染,而無法提出於法庭。

所以就算公布病歷與X光片,也僅能說明確有其傷,於案情釐清,恐相當有限,況此事件又涉及另一無辜者的死亡,單從傷者的X光片,亦難窺事件全貌,自然也難說服大眾,這並非在貶抑醫師的專業,而是術業有專攻的必然結果。

所以真正能釐清案情者,恐是司法鑑定報告,因此類鑑定,乃用於審判之用,而非為醫療的目的,所以在處理時間上較為充裕。而鑑定者也必須以案發現場 的事證、目擊證詞與現場重建等為基礎,並針對傷者與死者的射入口與射出口,為彈道軌跡的衡量,以判斷到底有幾顆子彈,是近射、還是遠射,是貫穿槍傷、擦過 槍傷、迴旋槍傷,還是跳彈所致。也為了將來審判之故,其必得遵守科學採證的程序與原則,以防止證據被污染,而遭法院排除。這正凸顯司法鑑定,不能僅有醫學 專業,更須有法醫學與刑事法的知識。

當然人民現在要的,恐非只是X光片的公布,而是事件的真相,若檢警偵辦速度如此緩慢,不僅難杜悠悠之口,真相也將永遠不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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